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283号
申请人:献县红亮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投资人:刘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菊,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贞平。
申请人献县红亮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62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献县红亮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红亮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36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38元,由申请人献县红亮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