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建华五金机电市场7-1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6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02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25033.76元,被执行人济南中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6号楼16层1601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文诚
审 判 员 顾 泉
审 判 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孙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