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万勇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周爱新
审判员  黄艳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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