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23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执行的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赣01民终4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含财付通等互联网账户)存款、车辆、证券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账户余额、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有不足千多元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2万多元。被执行人***、***夫妻二人有银行存款三万多元、汽车一辆(2006年登记注册的牌号为赣A5××**的别克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无价值)。查明本案依申请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案号:(2022)赣0123执保280号】,2022年5月23日冻结***、***、***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存款。
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本院在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如下:2023年6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本案在先冻结到的存款33982元(扣划自***名下银行账户,已作为执行款发放)。执行中***、***、***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部分银行账户以供就医和保障基本生活的申请,经查***(女)、***、***系直系亲属关系,***系***、***二人儿子,***本人身患重病,***、***二人陈述的家有重病子女及高龄双亲需要供养照顾的情况亦属实,基于人道保障,本院解除了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二人名下社保等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执行中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0.32847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9月27日,执行到位金额为3398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即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保全及执行中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