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03执恢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创业园807-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制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息、红利;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普建设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息、红利,冻结期限三年,自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三、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880********),冻结期限一年,自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以上冻结需在到期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
四、执行过程中,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