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7民初13099号
原告: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二区1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聂金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华普润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华普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华普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别克牌汽车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8日,原告公司负责人聂金侠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一辆汽车抵押用于抵偿工程款,同时将车辆及相关证照手续原件一并交给聂金侠,承诺随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4日,被告用抵押车辆出售款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同意由原告借用被告名下车辆指标购买车辆。2013年12月31日,原告出资购买了涉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交纳了所购车辆的相关税费后,全部证照手续原件均由原告保管,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19年10月,被告以其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由,阻止原告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双方就车辆所有权归属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与***签署过《汽车抵押协议》,用自己名下车辆抵偿5万元工程款。原告用我的指标购买了涉诉车辆,该车辆登记在我名下,认可车辆为原告所有,但号牌在我名下,我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把购车指标还给我,但原告一直未将车辆过户导致我无法购买车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1月28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金侠与被告签订《汽车抵押协议》,被告以其名下车辆抵偿聂金侠工程款5万元。2013年12月31日,原告用该车辆指标购出资购买了别克牌小客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实际使用该车辆。被告认可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涉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被告已经确认该车辆为原告实际出资购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原告实际使用该车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号为×××××,发动机号为×××××)归原告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