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二区1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聂金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20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段雪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维华普润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2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18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5、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
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未持异议,且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