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95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3376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200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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