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7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秦伟辉,公司董事长。

特别委托代理人:何志刚,男,1971年3月25日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东路。

特别委托代理人:龚忍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驻永州市蓝山县东方大道北侧德政路。

法定代表人:李湘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军科实业有限公司,驻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公司董事长。

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湖南军科实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期义务后,未能履行其余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传票;于2020年7月28日、8月17日、9月3日、9月21日、12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8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2020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蓝山县东方大道北侧、德政路东侧的已联合抵押至银行6宗土地和房产【1、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856.90平方米,建筑面积:5185.86平方米。2、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2898.98平方米,建筑面积:8689.65平方米。3、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412.34平方米,建筑面积:824.86平方米。4、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72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158.20平方米:5、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690.86平方米,建筑面积:5057.29平方米。6、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688.70平方米,建筑面积:5057.29平方米】,被执行人湖南军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244.15元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3759号案件冻结,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特别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24日,本案应执行的保证金100万元,工程款2,233,980.79元及利息,受理费47,918元,执行费35,82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宏长

审判员  肖 波

审判员  孙文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茹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