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505号
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社区一字墙组179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岳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378号长盛岚庭西1栋812室。
法定代表人:何博仁。
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2元,减半收取计5151元,由原告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紫娟
书 记 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