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1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被告: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378号长盛岚庭西1栋8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村委会推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住湖南省永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天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4)湘11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在此工程中一直雇请的制作安装人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安排、管理、付出劳务获取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单纯的劳动力,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提供劳务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根据以上特征,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承包了祁阳市祁山公馆铝合金窗项目后,将铝合金窗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了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自行对铝合金窗进行制作和安装,双方约定按48元/平方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双方之间完全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二、被上诉人的伤完全是其自身原因不小心所导致的,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承包的祁山公馆铝合金窗项目己于2022年底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所制作和安装的××栋××号房铝合金窗开启不顺畅,××栋××号房业主***就通知物业来查看一下,物业就通知了上诉人,因铝合金窗的制作和安装系被上诉人的承揽质保范围,于是上诉人就通知被上诉人去××栋××号房查看一下,被上诉人到××栋××号后,一时没注意,脚踩在××栋××号房铺在地板上的地膜而滑倒导致摔伤。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三、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鉴定的,所提供的鉴定材料没有经过质证且程序违法。根据《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中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时机的规定:对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鉴定,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而被答辩人在伤后3个月就进行了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不能采信。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书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而一审法院却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就径行进行了判决,严重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四、被上诉人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只存在于民事侵权行为中,适用于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而且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还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因其自身原因不小心滑倒摔伤的,没有任何人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构成伤残的,也应当是按照5000元/级来进行赔偿。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形成劳务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主体依赖性、提供标的仅为纯劳务、履行过程非自主独立性、工资稳定性及雇员对劳动成果无留置权下,应当认定***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二、***被上诉人叫来维修,仍要听从上诉人指挥管理,不具有独立性,其仍得在***的带领下去工作,对翔天工程公司、物业及业主来说***对***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本案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大雨天强制***必须工作,未提供安全保护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三、本案鉴定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鉴定行业指引、规范,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合法资质,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一审不予准许其重鉴合法合规,避免了其滥用诉权、以减轻当事人诉累而显得合情合理。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湘高法47号》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标准的修改,应是以10000元/级作为依据,并且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赔偿金额已按责任划分,上诉人***对本案侵权发生亦有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翔天工程公司、***辩称,一、此次维修系物业公司要求为业主维修,被答辩人***系祁山公馆铝合金窗制安负责人,要求祁山公馆铝合金门窗制作劳务分包被上诉人***维修时不小心滑倒导致摔伤。二、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铝合金窗制安承包合同第六条第八点、第十一条第四点、第九点约定作业期间发生一切事故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且答辩人已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约定内容并交付成果,故被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三、被上诉人***作为铝合金门窗劳务分包负责人处理此维修,正值业主装修期间,地面覆盖装修保护膜,地面宜滑,被上诉人***自身未按施工安全准则进行操作,主观上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祁山公馆××栋××号房屋业主于2023年9月17日收房维修,其门窗均在由开发商负责的保修期内,开发商有义务对问题门窗进行维修,业主提出维修要求正当合理。2、***作为长期门窗安装工作的人员,对安全作业的操作与技术比较熟练,其跌倒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与业主无关。3、***跌倒受伤并非因业主提供的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的跌倒系业主原因导致,且全部都有上诉人陪同,故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物业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系涉案房屋祁山公馆××栋××号房屋的物业公司,与房屋业主存在物业服务关系。被答辩人分包了涉案房屋工程的铝合金窗的包工包料制作安装业务,并雇请原审原告作为制作安装人员,被答辩人系原审原告的雇主,二者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2023年10月27日,被答辩人与原审原告一同前往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在维修过程中,原审原告从业主家的飘窗下来时滑倒在地将左手腕部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本案中原审原告为被答辩人提供制作安装的劳务工作,在该劳务过程中摔伤,应由接受劳务的被答辩人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二、答辩人对原审原告民事权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2023年9月5日,答辩人接到祁山公馆××栋××号房屋业主反映,房屋窗户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空鼓问题需要处理,答辩人于同日将上述问题转告给承建方。一方面,根据答辩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答辩人作为物业管理人,对于房屋的共有部位及设施具有维修和管理业务。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保修情况系保修期内的房屋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的门窗质量问题属于承建方在房屋保修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答辩人在接到业主反映维修问题后,第一时间将情况转告给承建方,答辩人已尽到及时通知、协调管理的义务。第三,答辩人在本案中系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0118.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9月5日,第三人物业公司接到祁山公馆××栋××号房屋业主的反映,房屋窗户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和空鼓问题待处理。同日物业公司将上述问题转告给开发商。2023年10月27日下午,翔天工程公司安排承包铝合金窗的被告***上门维修,***喊来原告一起去业主***家,在维修过程中,原告从***家飘窗下来时滑倒在地将左手腕部摔伤,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受伤后在永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1、***因摔倒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约29%,已构成十级伤残;2、前期医药费参考正式医疗发票,伤后误工期120天,护理期50天,营养期60天;3、后期治疗费预计3800元。 另查明,本案发生事故的××栋××号房系翔天工程公司祁阳分公司承建。由于翔天工程公司祁阳分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注销。原告申请将翔天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参与诉讼。被告***分包了该建筑工程中的铝合金窗的包工包料制作安装业务,原告***系***在此工程中一直雇请的制作安装人员。被告***系601号房业主,其于2023年9月17日收房装修,其门窗均在由开发商负责的保修期内。 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经一审法院核实有以下项目:1、医疗费5018.60元;2、误工费19996元;3、护理费6917.94元;4、交通费酌定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6、残疾赔偿金98486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8、后续治疗费3800元;9、营养费3000元;10、鉴定费2300元,上述损失合计150118.5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病历、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工资银行流水、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长期从事门窗安装工作的人员,应对安全作业的操作与技术比较熟练。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跌倒受伤,故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150118.54元50%计75059元。被告翔安工程公司、***、***、第三人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505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两份证据。证据一、《光碟一份》,证据二、《图片两张》,共同拟证明***是包工性质,维修包工义务含质量在内。***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录音并非***与***之间的通话录音,其是与一个备注为王师傅的电话录音,而且录音是片段,并没有完整的信息,而且在录音当中王师傅所说,只是给***做事,其中有一句只给***做事,并不清楚是否存在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价钱的情况,而王师傅也提到了一个***,无法确定是否是***,若是***根据***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因***是该班组的班长,即使王师傅由***带领一起工作,也不能够证实***与***之间存在包工包料的一个事实;对证据二,对于该图片三性均有异议,无法确定所拍摄的图片属于案涉小区,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图片展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予以负责,本案正是因为***所承包的工地房屋铝合金窗存在问题,而叫***去维修的时候发生的一个事故,所以我方认为质量问题无法证实,***与***之间是分包关系,***作为***所雇佣的员工,已经在本案因维修而受伤,且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翔天工程公司、***、物业公司对证据一、二无异议;***质证认为,不是真实的,不是我家里的照片。本院认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一、二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上诉人***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上诉人***所受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经合议庭讨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撕脱骨折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续无继续治疗指征;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30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评析如下: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本案中,***听从***的指挥,工作地点及时间均由***指定,***从事的铝合金安装工作仅是***承揽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受***的安排、在***指定的工作场所使用***提供的设备材料、以直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为目的进行工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因***对被上诉人***所受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撕脱骨折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与***自行委托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的伤残程度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长期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应当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十分熟练,因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跌倒受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作为接受劳务者一方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因此酌定***承担***全部损失的50%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