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8077J。
法定代表人:毛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帮,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金鼎公司无需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金鼎公司无需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上诉人金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金鼎公司无需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金鼎公司无需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
一审法院判决:一、金鼎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金鼎公司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三、驳回金鼎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判项,金鼎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鼎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鼎公司是否应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
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1月29日向金鼎公司提出离职,**离职时金鼎公司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金鼎公司与**已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金鼎公司应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金鼎公司以**未履行培训服务协议书服务期为由拒不为**出具离职证明,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金鼎公司确认**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现在金鼎公司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金鼎公司与**在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书中虽然约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由金鼎公司保管,但该约定剥夺了**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金鼎公司应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并无不当。金鼎公司主张其与**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承诺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后由金鼎公司保管,并自取证之日起**需在原告处服务满5年,且金鼎公司已与**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相关工作,因此金鼎公司无需返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原件,上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金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