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54号
原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大道富通好旺角1栋商场334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588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41331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4133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