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97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星光灿烂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星光灿烂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618.9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6执971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1180元和本案执行费15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0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