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保38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大道富通好旺角1栋商场334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588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西路阳光棕榈园三期32栋二层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69278。
法定代表人效继方。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8901元的财产。现查封期间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8901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890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朱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