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30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890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890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