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666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大道富通好旺角1栋商场334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588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共计39434.87元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农业银行X行62×××10账户39434.87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做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原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9434.87元的财产。
二、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434.8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