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执恢209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
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
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申请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上线下查控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继续提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的本次执行,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彪
审判员 赵宇辉
审判员 郭鸿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