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盛苑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437387X9。
法定代表人:崔久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富州**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76506240。
法定代表人:王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账户余额较小。依法委托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注册的辽M×××**号长城牌轿车和2014年注册的辽M×××**号福田牌轿车二辆,未实际扣押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履行能力较差。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金117809.8元及违约金,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