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铁岭佳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905号
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富州2号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76506240。
法定代表人:杨振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锦文,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佳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繁荣街48-2号(新台子中心大市场G2)商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318938795P。
法定代表人:朱春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妍红,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繁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佳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铁岭佳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万学
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
人民陪审员  汪润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