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佳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佳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乔媛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煤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姜云,系该公司懂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佳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现核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