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5财保2号
申请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07582077。
法定代表人:何开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80956292。
法定代表人:王令堂,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润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8年1月22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潍坊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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