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1102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昌盛花园二期西区。
被申请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开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妍,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于2021年4月2日申请对***在(2020)鲁0725民初144号案件中对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140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2020)鲁0725民初144号案件中的价值140000元的债权进行冻结。
若申请续保,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海玲
审 判 员  李玉信
人民陪审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