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昌盛花园二期西区。
被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开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正在审理当中,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