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永霞,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令堂,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725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唐汉刚
书记员  冯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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