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开发,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昱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725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