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菏泽天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财保26号

申请人: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天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账号为1609××××6504的银行存款151986.1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账号为1609××××6504的银行存款151986.1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申请人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燕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