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

济宁安泰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4099号
原告:济宁安泰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人才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西。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安泰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安泰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