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小金分公司、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川县撒瓦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227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佰畅,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治里5-1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小金分公司、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川县撒瓦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旋路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XX镇XXXXXXXXC区X-X幢第X层XX号建筑面积127.34㎡房屋所有权证(都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XX号)和位于小金县美兴镇三关桥村面积231.3㎡房屋所有权证(XXXXXXX)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金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7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旋路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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