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2585号之一
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书记员 张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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