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6802号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78。
法定代表人:余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妹,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44。
法定代表人:于佰畅,执行董事。
第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董事长。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5元(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6.25元,退还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26.25元。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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