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6802号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78。
法定代表人:余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妹,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44。
法定代表人:于佰畅,执行董事。
第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董事长。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5元(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6.25元,退还原告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26.25元。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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