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9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治里5-1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佰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居民,住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