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3787号
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彬,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冶里5-1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佰畅,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 泰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