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金昌市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占康,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安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森华,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霖
审 判 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雅洁
书 记 员  赵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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