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17号
申请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基,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申请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账户:6228********)存款2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或依法冻结,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账户:6228********)中的存款27万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甘03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