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中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中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永昌县中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1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