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基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4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基,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申请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甘03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账户:6228********)中的存款270000元,期限为一年。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法扣划了**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账户:6228********)中的存款270000元后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民初1069号、(2023)甘0321民初1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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