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泳元,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审第三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城投写字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昌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金华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亚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泳元、原审第三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三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琴 审判员 张 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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