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南侧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上诉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9)甘03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9)甘03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上诉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保立
 
二O二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