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1383号
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
被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5元,减半收取计9727.50元,由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世栋
审判员 梁尚宏
人民陪审员 周少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