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14号
申请人:**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泰安路南侧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焦家庄村(甘肃兴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账号为6101********的银行账户存款2644800元。申请人**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账号为6101********的银行账户。由于余额不足,已作额度26448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