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南侧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350元(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