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43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南侧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焦家庄村(甘肃兴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账号为6101********的银行存款2644800元。金昌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法解除了对甘肃际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账号为6101********的银行存款2644800元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