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999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六联***109-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均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财产保全费2321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