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9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128号之八1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财产保全费1751元,均由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