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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众匠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6581号 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众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匠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众匠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77188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佛山新城消防站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于2015年8月3日与被告签订《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编号:中园-2015-外-H-001,合同乙方以包工、包上述材料、包安全、质量、工期等方式按固定综合单价(含管理费、利润及各项税费)包干,合同总价为7718804.5元,承包并进场施工。因在后期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以***为首组织追讨工人工资的事件出现,后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组织人员追讨款项,经原告核实得知该劳务工程系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以任命***为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由***实际施工,名为任命实为转包。得知该情况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项目负责人***系其公司人员证明,被告对此要求置之不理。 被告广东众匠劳务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员工***作为被告授权、委派的案涉劳务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参与了合同的洽谈、签署、合同履行及劳务款结算全过程。被告也按原告要求向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告对***系被告员工的身份明知,且从未提出异议。被告与***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购买社会保险是被告与***的内部关系,与原告无关。原告在劳务工程履行完毕后,要求被告提供与***的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保险记录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告以被告拒绝其无理要求为由,主观臆断被告将案涉劳务工程转包给***,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显失社会公平、正义。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项目负责人为***;工程名称为佛山新城消防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顺德区***新城湾畔西南;乙方以包工、包上述材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包管理费、***、包税费的方式承包施工;本合同按固定综合单价(含管理费、利润及各项税费)包干,按建筑面积计为人民币550元/平方米(其中人工费为385元/平方米),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034.19平方米,合同总价为7718804.5元(其中人工费为5403163.15元);禁止乙方将工程再进行分包,一旦发现按合同价的10%进行罚款;总工期为270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3日;按每月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劳务工程量的劳务款75%,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有关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及甲乙双方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款的97%,其余款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待质量期满后无息结清;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故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的《要求提供佛山新城消防站工程项目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函》(显示原告函告被告:2020年有合同项目负责人***带领工人来我司追索款项,经审查未经贵司授权,且其本人亦承认为贵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贵司应将其是贵司人员的相关证明提交我司予以查验);2.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要求提供佛山新城消防站工程项目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函》(显示原告函告被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及EMS快递单、物流查询信息。 被告表示只确认收取到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的函件,被告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已不是被告员工。 另查,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主张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竣工验收合同,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劳务款253106.08元。被告为此提交原、被告于2016年7月签订的《零星工作补充协议》及附件、《佛山新城消防站项目结算书》,显示***在上述多份材料中签名。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违约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明确***为被告的承包项目负责人,且在相关补充协议及结算文件中均有***的签名,原告对此应已知晓,亦未有证据显示被告与***之间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关系。其次,但直至案涉工程竣工,原告从未就***的身份问题提出异议,其主张2020年1月向被告发函,但并未提交该函于该时送达至被告的证据,亦未显示因原告主张的转包或分包引发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及拖欠工资等问题,造成其实际损失。再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的劳务款,原告在收到该案起诉书后,才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明,而此时距离案涉工程竣工已近三年,且质保期亦已届满。综上,原告签署《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已知晓***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至案涉工程竣工及质保期届满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原告所主张的转包或分包存在任何损失,其在被告向其主张支付劳务款时要求被告提供***身份材料,原告予以拒绝,应属合理,故本院对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771880.45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19元,由原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