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7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财富世纪广场2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613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3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合兴五金经营部的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关于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593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票据款885462.58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13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21.20元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丰田牌汽车,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款已退给申请人,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6执17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欧阳浩贤 执行员 宋 劲 松 执行员 陈 晓 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 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