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刘晓宾,行长。
委托代理人:华龙,男,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资保中心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执行文书、代为参与执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袁林,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文书等。
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16日,本院通过湖南一体化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2022年8月17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上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2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880609.6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880609.65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国旺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雨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