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恢11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大厦508室18679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超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7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2年12月09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338,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78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超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3,78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珺
审判员 殷 超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