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6627号
原告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兴路集悦城A区17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4863Y。
法定代表人宋莉国。
委托代理人王龙会,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329号金禾田商务中心L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7646Q。
法定代表人汪世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伟高,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3000元即利息286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止405天为28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龙会,被告委托代理人江伟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实施深圳市赛格通信市场工业大厦自动扶梯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款9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电梯安装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17年11月,涉案工程的电梯已恢复正常使用。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工程预付款外,又向涉案工程施工人员何瑞祥等人支付了工程材料款及工资共计72005元。但合同约定的43000元工程余款未向原告支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被告以替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为由,主张其已向原告支付了所有工程款,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款项应由被告直接向案外人支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应将工程余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4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工期为20天,原告亦认可2017年11月涉案工程的电梯已恢复使用,故被告应于电梯安装后5个工作日支付余款。被告逾期未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3元,由被告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纯(兼)
书记员 陈    颖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